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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中央廉政委員會設置要點 3
民國 105 年 08 月 16 日
一、本點第三項新增。
二、為因應本會召集人異動之情形,保留本會非機關代表聘任之彈性,並提升公共治
    理運作效能,爰增訂本點第三項。
民國 103 年 03 月 31 日
第(十二)款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本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已更名為國家發展委員
會,爰予修正。
民國 101 年 10 月 02 日
第(十一)款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本院人事行政局及本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更
名為本院本院人事行政總處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爰予修正。
民國 97 年 06 月 26 日
一、本會組成及任期。
二、本會置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一人,分由院長及副院長擔任,委員十八人至二十人
    ,除政務委員及相關部會首長外,並聘任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三人至五人擔
    任委員,以廣納社會各界意見。
三、有關本院政務委員及相關部會首長委員之擇定,係考量以下因素:
(一)本院政務委員之職能係承院長之命進行政策協調統合,故業管政務委員應納為
      本會委員。
(二)本院秘書長之職能係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故應納
      為本會委員。
(三)內政部主管之警政、消防及營建等業務,與廉政業務有密切關連,爰將其首長
      納為本會委員。
(四)外交部之涉外經費動支常高達數十億元,且國際廉政之交流合作亦日趨重要,
      爰將其首長納為本會委員。
(五)國防部軍事採購案金額通常高達百億元以上,長期以來即為社會各界關注焦點
      ,軍紀事項亦皆動見觀瞻,爰將其首長納為本會委員。
(六)財政部主管稅務、關務及國有財產管理等業務,與廉政業務有密切關連,爰將
      其首長納為本會委員。
(七)教育部主管全國學術、文化及教育行政事務,有關廉政教育及宣導之規劃、審
      議事項為本會任務之一,爰將其首長納為本會委員。
(八)法務部主管檢察、調查及政風系統,掌理肅貪、防貪之執行,爰將其首長納為
      本會委員。
(九)經濟部主管水利建設與河川砂石管理、國營事業重大投資等,且經常有重大採
      購案件,皆與廉政業務有密切關連,爰將其首長納為本會委員。
(十)交通部主管之監理業務、重大交通工程,與廉政業務有密切關連,爰將其首長
      納為本會委員。
(十一)本院人事行政局統籌本院所屬各機關之人事行政,掌理公務員之權利、義務
        等事項,與行政倫理業務有密切關連,爰將其首長納為本會委員。
(十二)本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掌理本院研究發展、管制考核、行政資訊管理等事
        項,與政府改造及施政績效管理密切相關,爰將其首長納為本會委員。
(十三)本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統籌公共工程之規劃、審議、協調及督導事宜,與廉
        政業務有密切關連,爰將其首長納為本會委員。
(十四)本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金融市場及金融服務業之發展、監督、管理及
        檢查業務,而企業倫理、公司治理、金融內控等屬廉政之範疇,爰將其首長
        納為本會委員。
(十五)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設置,旨在落實保障言論自由,促進通訊傳播健全發
        展,維護媒體專業自主,確保通訊傳播市場公平有效競爭,提升國家競爭力
        ,而公正、客觀之媒體監督,有利於促進廉能政治,爰將其首長納為本會委
        員。
四、廉政議題牽涉層面甚廣,故明定未列本會委員之本院各一級機關首長,本會得視
    需要邀請出席,以凝聚推動廉政之共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