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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受理行政執行事件申請閱卷要點 3
民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一、聲字修正為申字;另對於執行案件之利害關係人申請閱卷,明文規範於要點,列
    為閱卷申請人。
二、個股執行人員係有書記官及執行員兩位,由渠依承辦案件類別折衷一人辦理初審
    ,並送交所屬執行官准駁,爰將現行實務申請閱卷程序作業明文化。
三、部分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