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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全國安全防護工作作業要點 4
民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一、法務部調查局辦理機關安全防護工作,係依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第二條第三款洩
    漏國家機密防制事項、第十一款機關保防業務及全國保防、國民保防教育之協調
    、執行事項與第二十款上級機關特交有關國家安全及國家利益之調查、保防事項
    ,以及法務部調查局處務規程第十二條,保防處掌理機密保護、機關安全維護、
    國民保防教育與宣導等工作事項。
二、法務部廉政署督導政風機構係依據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七款、第
    八款執行機關公務機密維護、機關安全維護之處理及協調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