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貫徹執行有關危害國家安全及違反國家利益之安全防護工作,特訂 定本要點。
二、全國安全防護工作,由法務部主管,並指定調查局協調執行。
三、全國安全防護工作之區分如下: (一)機關安全防護。 (二)軍中安全防護。 (三)社會安全防護。
四、機關安全防護工作,由法務部督導調查局及廉政署辦理。
五、軍中安全防護工作,由國防部督導政治作戰局辦理。
六、社會安全防護工作,由內政部督導警政署及移民署辦理;海洋委員會 海巡署協助辦理。
七、前三點所定督導機關於必要時,得訂定各項安全防護工作執行規定, 分行實施。
八、全國安全防護工作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機密維護。 (二)安全維護。 (三)機密及安全維護教育。
九、為協調各有關機關,配合執行全國安全防護工作,特設置全國安全防 護工作會報,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十、機關、軍中、社會安全防護執行機關及協助執行機關於辦理機密維護 、安全維護業務時,發掘境外敵對勢力滲透,意圖竊密、破壞影響國 家安全案件,得透過會報機制函送法務部調查局偵處。
十一、機關、軍中、社會安全防護執行機關與協助執行機關於辦理機密及 安全維護教育時,有關防制滲透宣導業務,得請法務部調查局配合 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