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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審查事項執行要點 1
民國 104 年 01 月 07 日
一、內容修訂。
二、依「法律統一用語表」規定,修正阿拉伯數字為中文數字。
三、修正各款為各項,各目為各款。
四、為配合監獄行刑法及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用語,爰修正現行第二款之每月遞加之分
    數為進分。並定義舊法新法新新法之標準。
五、依法務部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二日法矯字第一○三○三○○九八七○號函說明二
(一)提示規定,參考跨國接收受刑人適用累進處遇辦法第四點附表之分數換算基準
      ,建構符合本監需求之累進處遇評分機制,爰配合修正現行第二款附件三第十
      四類之初再犯原每八月進○‧一分為每七月進○‧一分,累犯原每十月進○‧
      一分為每九月進○‧一分,第十五類之累犯原每十月進○‧一分為每九月進○
      ‧一分之進分標準。
六、本監受刑人累進處遇執行要點已停止適用,爰刪除現行第三款之相關文字,並酌
    予文字修正。
七、現行第三款第五目變更為第三項第一款,並將後兩段文字酌予修正,合併新增為
    第五款;現行第一目至第三目,變更為第二款至第四款;現行第四目,變更為第
    六款。
八、為避免受刑人違規考核期間遇殘刑執畢接執本刑,或本刑接執殘刑後接續考核之
    疑慮,爰新增第三項第七款。
九、為避免各機關違規考核期間不一,致他監移入受刑人之違規考核回分產生疑慮,
    爰新增第三項第八款。
十、為配合現行使用之受刑人累進處遇成績表名稱,爰修正現行第四款為記分總表,
    並酌予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