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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師資評鑑要點 6
民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由於採一年一聘制,設於年初頒發聘書後,而於年中出現連續二次評鑑未通過的事實 時,無法以不再續聘為由淘汰不適任師資,但可用予以解聘為由淘汰之。
民國 103 年 11 月 07 日
為確認師資遴聘及評鑑辦理依據有確立之必要而增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