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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師資評鑑要點 4
民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本所大班授課不限於受戒治人,故宜改為收容人。評鑑項目宜改為授課內容與表達能
力。班級管教同仁最了解授課狀況,故評鑑調查應列入管教同仁意見。
民國 103 年 11 月 07 日
本所大班授課不限於戒治人,故宜改為收容人。評鑑調查最直接了解授課師資之授課
內容及服務熱忱,教學品質與表達能力以班級管教同仁最了解。故評鑑調查應以列入
管教同仁意見。對於戒治成效很難予立竿見影,故建議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