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現行條文第三項移列至第一項,與第一項合併規定。 二、為使獎勵表揚一致性,將現行條文第六條第二項及第四項移列至本條規定。 《附表二修正說明》 一、現行規定之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已更名為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爰修正之。 二、現行規定備註僅列於附表三,為使規定更臻完備,爰移列至各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