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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醫師法 第 29 條
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一、第一項規定法醫師公會應訂定章程、造具名冊及送請相關機關立案、備查。 二、為使法醫師具有執業倫理,提昇鑑驗品質,爰參考律師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倫 理規範之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