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醫師法 第 20 條
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不論行政機關之法醫師或執業法醫師於接受詢問、諮詢或鑑定時,應誠實為之,不得
虛偽,爰參考醫師法第二十二條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