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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醫師法 第 11 條
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法醫師於執行檢驗、解剖屍體及鑑定死因之業務後,應就其內容及結果製作相關文書
,以便查考引據,並確保鑑驗所得不致散佚、失真;至相關文書之格式,則授權主管
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