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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23 條
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明定公務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法規定者,依法應予以懲戒或懲處。

【參考資料:法務部立法說明】
公務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法規定者之懲戒或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