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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1 條
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一、揭示立法目的。
二、政府施政之公開與透明,乃國家邁向民主化與現代化的指標之一,為保障人民知
    的權利,本於「資訊共享」及「施政公開」之理念,制定本法以便利人民公平利
    用政府依職權所作成或取得之資訊,除增進一般民眾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
    監督外,更能促進民主之參與。
三、行政程序法自九十年元月一日施行,其第四十四條第三項明定:「有關行政機關
    資訊公開及其限制之法律,應於本法公布二年內完成立法。於完成立法前,行政
    院應會同有關機關訂定辦法實施之。」依上開規定,行政院與考試院於九十年二
    月二十一日會銜發布施行「行政資訊公開辦法」作為政府資訊公開法制尚未建立
    前之過渡性法規命令。惟建立一套完善的政府資訊公開法制乃民主國家之必然趨
    勢,乃參酌先進國家之立法例,並斟酌我國國情及政府機關之特性,制定本法以
    為政府資訊公開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