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行政執行業務委託鑑定估價須知 3
民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一、將本處改為本分署。
二、同一事件之相關執行標的,業由特定鑑定人鑑定,仍由該特定鑑定人鑑定,實務
    上有其必要。故參酌「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業務委託鑑定估價須
    知」第伍點(一),增列不受評選小組決定選任之方式限制的情形:(五)同一
    事件之相關執行標的,業由特定鑑定人鑑定。
三、將處長改為分署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