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8 21:04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行政執行業務委託鑑定估價須知 3
民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一、將本處改為本分署。
二、同一事件之相關執行標的,業由特定鑑定人鑑定,仍由該特定鑑定人鑑定,實務
    上有其必要。故參酌「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業務委託鑑定估價須
    知」第伍點(一),增列不受評選小組決定選任之方式限制的情形:(五)同一
    事件之相關執行標的,業由特定鑑定人鑑定。
三、將處長改為分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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