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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補助辦理法律宣導及法律服務等司法保護業務作業要點 8
民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一、鑒於實務上有偽造不實核銷資料,而經本部依職權告發之案件,故於第四款後段
    增加涉及刑事責任者應即移送偵辦之規定,俾使申請補助對象得以知悉對於補助
    款項如有運用不實,除影響自身權益外,如構成刑事不法,尚須負刑事責任。
二、為因應第七點第三款酌修辦理毒品防制基金補助計畫,接受補助單位保存原始支
    用單據正本之相關規定,爰增訂未妥善保存原始支用單據正本致有毀損、滅失之
    相關罰則。
民國 108 年 07 月 23 日
本點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