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由申請單位檢具下列文件向本部提出申請。
(一)函文。
(二)計畫書:內容應包括目的、主(協)辦單位、時間(或期程)、地
點、參加對象、內容、預期效益、經費概算表、經費來源及收費基
準等項(格式如附件一)。
1.經費概算表內容應包括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預算數、自籌
金額及申請補助金額等項(格式如附件二)。
2.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時,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
,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3.申請計畫自籌金額包括申請單位編列預算、民間捐款及其他機關
補助等。
4.申請單位至少應編列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自籌金額,惟係配合本部
重大政策之推動執行,經本部同意,得免或酌減應編列自籌金額
比率。
(三)申請單位,如為法人應檢附章程、立案證書及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四)上年度或歷年工作成果。
(五)申請單位如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規定之情形者,應
填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
分關係揭露表(格式如附件三)。
(六)其他應備文件。
申請案件欠缺相關文件或內容不完整時,申請單位應於本部通知後十
五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補正不全或無法補正者,本部得逕予駁回
。
年度持續執行之一般案件,應依年度計畫,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內提
出申請。專案補助案件得隨時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