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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補助辦理法律宣導及法律服務等司法保護業務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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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督導及考核:
(一)申請單位接受本部補助款後,應依計畫執行,專款專用,不得抵用
      或移用。如有特殊情形須變更計畫者,應先報請本部核准後方得變
      更。
(二)本部對於申請補助案件,得隨時派員了解辦理情形。
(三)本部得派員以抽查方式考核接受本部補助單位之實際執行情形。
(四)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
      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
      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如涉及刑事責任者,應即移送偵
      辦。
(五)未依規定妥善保存第七點第三款所定支用單據正本,致有毀損、滅
      失等情事,應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受補助單位酌減嗣後補助
      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六)申請單位接受本部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
      ,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並應受
      本部之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