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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補助辦理法律宣導及法律服務等司法保護業務作業要點 7
民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一、因書面資料難以完整呈現活動執行情形,為加強本部對計畫執行之控管,爰於第
    二款增訂核銷時應檢附活動影音檔。
二、參酌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第四點第
    四款,為切實督導補(捐)助對象經費收支運用及執行情形,爰於第二款前段增
    加「收支清單」之文字。
三、為應一百十年五月十日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
    注意事項修正,現行為管控經費執行情形要求補(捐)助對象提供其各項支用單
    據,已非屬會計法第五十二條所定原始憑證,爰刪除第二款後段「並檢附原始憑
    證貼於支出憑證黏存單」、第三款「原始憑證」等文字,並配合將「支出憑證」
    修正為「支用單據」。又為確保補(捐)助對象儘速完成核銷程序,以免造成行
    政程序之拖延,爰於第二款後段增訂逾期申請核銷之法律效果。
四、參酌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第四點,
    酌修第三款關於辦理毒品防制基金補助計畫,接受補助單位保存原始支用單據正
    本之相關規定。
民國 108 年 07 月 23 日
一、現行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
二、現行第一款未修正,第三款及第四款移列第四款及第五款。
三、為配合毒品防制基金補助作業要點第十一點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經毒品防制基
    金同意留存原始憑證之接受補助單位,應依會計法規妥善保存與銷毀,爰新增第
    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