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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補助辦理法律宣導及法律服務等司法保護業務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7 月 07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部內各單位 > 保護司
圖表附件: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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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結合政府及民間力量推展法律宣導
    、法律服務及毒品防制基金等司法保護業務,達成刑事政策維護社會
    安全、預防犯罪及保障人民權益之目標,並提升補助業務效益,有效
    配置有限資源。
二、補助對象:
(一)以辦理法治教育、法律宣導及法律服務推廣活動為設立宗旨,且辦
      理法治教育、法律宣導及法律服務推廣活動,著有績效之財團、社
      團法人、大學法律服務社團或其他民間團體。
(二)向本部申請毒品防制基金業務計畫項目補助之機關及民間團體。
三、補助項目:
(一)辦理反毒、反賄選、法治教育及法律宣導推廣活動相關經費。
(二)辦理法律服務推廣活動相關經費。
(三)辦理毒品防制基金業務計畫項目相關經費。
四、補助條件:
(一)服務績效良好。
(二)計畫目標具體。
(三)預期效益可達者。
五、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由申請單位檢具下列文件向本部提出申請。
(一)函文。
(二)計畫書:內容應包括目的、主(協)辦單位、時間(或期程)、地
      點、參加對象、內容、預期效益、經費概算表、經費來源及收費基
      準等項(格式如附件一)。
      1.經費概算表內容應包括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預算數、自籌
        金額及申請補助金額等項(格式如附件二)。
      2.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時,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
        ,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3.申請計畫自籌金額包括申請單位編列預算、民間捐款及其他機關
        補助等。
      4.申請單位至少應編列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自籌金額,惟係配合本部
        重大政策之推動執行,經本部同意,得免或酌減應編列自籌金額
        比率。
(三)申請單位,如為法人應檢附章程、立案證書及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四)上年度或歷年工作成果。
(五)申請單位如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規定之情形者,應
      填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
      分關係揭露表(格式如附件三)。
(六)其他應備文件。
    申請案件欠缺相關文件或內容不完整時,申請單位應於本部通知後十
    五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補正不全或無法補正者,本部得逕予駁回
    。
    年度持續執行之一般案件,應依年度計畫,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內提
    出申請。專案補助案件得隨時提出申請。
六、審查作業:申請補助案件,由本部業務主管單位依各年度施政計畫重
    點、預算額度、申請補助之計畫內容、申請單位之執行能力,參酌其
    服務績效、目標及預期效益,擬具補助項目及額度之初審意見,簽奉
    核定後辦理。必要時,得先由本部派員實地勘查或舉行會議進行初審
    作業。
七、撥款及核銷程序:
(一)申請案經審查核定後由本部通知申請單位檢據撥款。
(二)接受補助單位,於計畫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應將領款收據、成果
      報告、活動影音檔、收支清單及實際支用經費明細,並檢附原始支
      用單據正本貼於支用單據黏存單,函送本部辦理結案。未於一個月
      內提出相關資料申請撥款者,除有特殊理由經本部同意外,原核定
      之補助失其效力。
(三)辦理毒品防制基金補助計畫,經本部同意原始支用單據正本留存接
      受補助單位者,接受補助單位應依有關規定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
      。
(四)結案時如有結餘款,應併同本部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
      入繳回。
(五)結案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明列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
      際補(捐)助金額。
八、督導及考核:
(一)申請單位接受本部補助款後,應依計畫執行,專款專用,不得抵用
      或移用。如有特殊情形須變更計畫者,應先報請本部核准後方得變
      更。
(二)本部對於申請補助案件,得隨時派員了解辦理情形。
(三)本部得派員以抽查方式考核接受本部補助單位之實際執行情形。
(四)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
      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
      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如涉及刑事責任者,應即移送偵
      辦。
(五)未依規定妥善保存第七點第三款所定支用單據正本,致有毀損、滅
      失等情事,應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受補助單位酌減嗣後補助
      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六)申請單位接受本部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
      ,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並應受
      本部之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