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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6 條
民國 109 年 09 月 11 日
一、為符合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有關服務業承諾表即「臺灣、澎湖、金門及馬祖個
    別關稅領域服務業特定承諾表及最惠國待遇豁免表」之附加承諾,爰將得受律師
    聘僱為助理或顧問之外國人資格放寬,將第一款前段單獨列為第一款,第一款後
    段增列為第二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現行第二款移列為第三款,內容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