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符合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有關服務業承諾表即「臺灣、澎湖、金門及馬祖個 別關稅領域服務業特定承諾表及最惠國待遇豁免表」之附加承諾,爰將得受律師 聘僱為助理或顧問之外國人資格放寬,將第一款前段單獨列為第一款,第一款後 段增列為第二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現行第二款移列為第三款,內容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