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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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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11 日
第 6 條
律師所聘僱之外國人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國內外大學以上法律或相關科系畢業。 二、有二年以上在律師事務所、政府或民間機構法律部門工作之經驗,其 期間不以畢業後之年資為限。 三、外國律師考試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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