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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受刑人返家探視應遵守事項 10
民國 112 年 03 月 30 日
點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民國 107 年 10 月 09 日
1.點次變更。
2.依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第八條規定,返家探視之受刑人無正當理由,未於指
  定期日內回監者,外役監應即移送該管法院檢察署偵辦及通知返家當地警察機關,
  並陳報法務部矯正署。受刑人有前項情形時,應依外役監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處理,
  並將其逐月逐級縮短之日數全部回復,為使相關用詞定義更為明確,爰予以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