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1.點次變更。 2.依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第八條規定,返家探視之受刑人無正當理由,未於指 定期日內回監者,外役監應即移送該管法院檢察署偵辦及通知返家當地警察機關, 並陳報法務部矯正署。受刑人有前項情形時,應依外役監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處理, 並將其逐月逐級縮短之日數全部回復,為使相關用詞定義更為明確,爰予以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