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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公訴檢察官與告訴人、告訴代理人暨被害人聯繫要點 1
民國 107 年 07 月 13 日
1.配合法務部組織法修正第五條、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各級檢察機關
  名銜「去法院化」之相關規定,爰修正本要點名稱,符合檢審分隸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