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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聘任職業訓練師管理要點 6
民國 100 年 06 月 09 日
同第五點修正理由,將次年度是否聘任及因違反聘書規定應予解聘之權責機關由現行 「本部」修正為「本部矯正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