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9 10:24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聘任職業訓練師管理要點 6
民國 100 年 06 月 09 日
同第五點修正理由,將次年度是否聘任及因違反聘書規定應予解聘之權責機關由現行
「本部」修正為「本部矯正署」。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