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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收容人作業獎勵要點 4
民國 109 年 08 月 05 日
一、監獄行刑法修正後違規懲罰已無處以訓誡之方式,且扣減成績分數並不一定會被
    辦理違規,爰配合修法予以更正。
二、依法律統一用語表規定使用中文數字,以符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