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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廉政人員守則 2
民國 104 年 10 月 06 日
一、本點新增。
二、為使全國廉政人員之行為規範標準具一致性,突顯廉政組織之文化特性,爰明定
    本守則規範人員包含法務部廉政署及政風機構內辦理肅貪、廉政業務之人員。
三、派駐檢察官、主計人員及人事人員因分別有「檢察官倫理規範」、「人事人員服
    務守則」及「主計人員服務守則」之適用,爰予排除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