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點新增。 二、為使全國廉政人員之行為規範標準具一致性,突顯廉政組織之文化特性,爰明定 本守則規範人員包含法務部廉政署及政風機構內辦理肅貪、廉政業務之人員。 三、派駐檢察官、主計人員及人事人員因分別有「檢察官倫理規範」、「人事人員服 務守則」及「主計人員服務守則」之適用,爰予排除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