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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14 條
民國 92 年 09 月 26 日
一  第一項規定變更國家機密等級,有核定權責之人員。
二  第二項規定變更機密等級之申請,應向原核定機關提出。
三  第三項規定依申請變更或解除國家機密者,有核定權責人員之核定期限。
四  第四項規定辦理國家機密等級異動作業時,應採較高機密等級之保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