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第一項規定變更國家機密等級,有核定權責之人員。 二 第二項規定變更機密等級之申請,應向原核定機關提出。 三 第三項規定依申請變更或解除國家機密者,有核定權責人員之核定期限。 四 第四項規定辦理國家機密等級異動作業時,應採較高機密等級之保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