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 第 9 條
民國 108 年 01 月 08 日
一、配合本作業辦法第二條修正,辦理文字修正作業。
二、實務上,曾有法院要求囑託案件不副知當事人及關係人,為利鑑定及覆議機關執
    行依據,故將第三項「偵查中」修正為「司法機關囑託」、「檢察官」修正為「
    檢察官及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