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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類科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 7
民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本點配合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輔導考核小組名稱修正,修改文字內容。
民國 111 年 12 月 01 日
一、點次變更。
二、現行規定第四點酌作文字修正,將學員調整為受訓人員,以明確適用人員身分,
    並配合前點調整各項用語。
三、為避免各項成績核定受機關首長差假情形影響,爰將現行第四點署長調整為矯正
    署長官,以增加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