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點配合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輔導考核小組名稱修正,修改文字內容。
一、點次變更。 二、現行規定第四點酌作文字修正,將學員調整為受訓人員,以明確適用人員身分, 並配合前點調整各項用語。 三、為避免各項成績核定受機關首長差假情形影響,爰將現行第四點署長調整為矯正 署長官,以增加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