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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受刑人返家探視應遵守事項 4
民國 113 年 02 月 17 日
一、參酌一百十三年一月五日法矯署安字第一一三○四○○○三三○號函送「外役監
    受刑人返家探視應遵守事項參考範例」第三項修訂。
二、原規定調整至第九點,並作文字修正。
民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一、現行第四點規定移至修正規定第二點,並酌予文字修正。
二、增列修正規定第四點,明示返家探視收假時,如遇天災等事故之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