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參酌一百十三年一月五日法矯署安字第一一三○四○○○三三○號函送「外役監 受刑人返家探視應遵守事項參考範例」第一項後段修訂。,並增訂首日離開監所 兩個小時簡訊回傳確認手機號碼,及每日警察機關完成報到後,得以拍攝返家探 視證明書用印照片回傳機關之措施,俾利瞭解回報情形,必要時去電警察機關查 訪。 二、原規定調整至第六點,並作文字修正。
一、現行第二點規定刪除,明示返家探視期間應注意事項,合併於修正規定第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