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受刑人返家探視應遵守事項 2
民國 113 年 02 月 17 日
一、參酌一百十三年一月五日法矯署安字第一一三○四○○○三三○號函送「外役監
    受刑人返家探視應遵守事項參考範例」第一項後段修訂。,並增訂首日離開監所
    兩個小時簡訊回傳確認手機號碼,及每日警察機關完成報到後,得以拍攝返家探
    視證明書用印照片回傳機關之措施,俾利瞭解回報情形,必要時去電警察機關查
    訪。
二、原規定調整至第六點,並作文字修正。
民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一、現行第二點規定刪除,明示返家探視期間應注意事項,合併於修正規定第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