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條規定信託關係消滅之事由。按信託之成立既由委託人以信託行為訂定,則其 所定消滅事由發生或所定目的確定完成或不能完成時,該信託之存續即失其根據 而不能不告終結。 二、參考日本信託法第五十六條、韓國信託法第五十五條之立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