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信託法 第 62 條
民國 85 年 01 月 26 日
一、本條規定信託關係消滅之事由。按信託之成立既由委託人以信託行為訂定,則其
    所定消滅事由發生或所定目的確定完成或不能完成時,該信託之存續即失其根據
    而不能不告終結。
二、參考日本信託法第五十六條、韓國信託法第五十五條之立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