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05:51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信託法 第 62 條
民國 85 年 01 月 26 日
一、本條規定信託關係消滅之事由。按信託之成立既由委託人以信託行為訂定,則其
    所定消滅事由發生或所定目的確定完成或不能完成時,該信託之存續即失其根據
    而不能不告終結。
二、參考日本信託法第五十六條、韓國信託法第五十五條之立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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