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受益權」,係指受益人對信託財產有享受信託利益之權利。此一權利,依學者通 說認兼具對受託人給付請求權之債權性質,及對信託財產有物權性質之權利(如第二 十三條之受益人回復原狀之權利),而為財產權之一種,原則上應許其融通。故對其 讓與有規定之必要,爰規定準用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至第二百九十九條有關債權讓與 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