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3 17:08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信託法 第 20 條
民國 85 年 01 月 26 日
稱「受益權」,係指受益人對信託財產有享受信託利益之權利。此一權利,依學者通
說認兼具對受託人給付請求權之債權性質,及對信託財產有物權性質之權利(如第二
十三條之受益人回復原狀之權利),而為財產權之一種,原則上應許其融通。故對其
讓與有規定之必要,爰規定準用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至第二百九十九條有關債權讓與
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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