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序文文字酌修。 二、第一款後段文字酌修。 三、第二款前段文字酌修。 四、第二款第二目修正一定期間為一個月,並經提出報告檢具申請理由及相關證明, 並奉典獄長核可。 五、第二款第三目內容移列第三款,並酌修用字。
一、第一項修訂借用本監職務宿舍之人員條件。 二、第二項修訂借用本監多房間職務宿舍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