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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宿舍管理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5 年 0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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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借用本監職務宿舍之人員資格及條件,分別規定如下:
(一)下列人員因職期輪調、職務需要,非留住宿舍無法執行職務者,得
      借用單房間職務宿舍:
      1.本監編制內人員。
      2.本監基於國家政策或業務需要進用之非編制內人員。
      3.他機關編制內人員至本監服務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借用多房間職務宿舍:
      1.有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或身心障礙賴其扶養之已成年子女隨
        居任所。
      2.申請人無前目情形,惟於本監服務達一個月,經提出報告檢具申
        請理由及相關證明,並奉典獄長核可。
(三)本人及配偶同係軍公教人員者,借用多房間職務宿舍,以一戶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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