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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收容人才藝班實施要點 4
民國 103 年 07 月 17 日
1.本監為重刑累犯監,收容人
  多為重累刑期長者,且戒護與教化之目的在使收容人適應環境、悛悔向上、靜定服
  刑。入監考核依刑期以六個月至一年已足,並將累進處遇級數限制取消,期使才藝
  班教誨發揮最大的效能。
2.故擬修正第四點第一項及第二項並於第四項強化本監性行考核機制(修正為最近二
  年內無違規紀錄者)和刪除第三項,以符合現狀及收容人需求,做妥適必要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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