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點新增。 二、依據法務部廉政署組織法第二條規定,法務部廉政署(以下簡稱廉政署)掌理政 風機構業務督導考核及政風機構組織、人員管理之擬議及執行,政風機構人員設 置條例亦配合修正,將廉政署納入政風人事一條鞭管理範圍,復因法務部(以下 簡稱本部)為政風業務之主管機關,其人員之考核,將維持現行作業由本部決定 ,爰增訂政風人員之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