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4 01:06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政風人員獎懲標準表 2
民國 100 年 09 月 21 日
一、本點新增。
二、依據法務部廉政署組織法第二條規定,法務部廉政署(以下簡稱廉政署)掌理政
    風機構業務督導考核及政風機構組織、人員管理之擬議及執行,政風機構人員設
    置條例亦配合修正,將廉政署納入政風人事一條鞭管理範圍,復因法務部(以下
    簡稱本部)為政風業務之主管機關,其人員之考核,將維持現行作業由本部決定
    ,爰增訂政風人員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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