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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政風機構維護公務機密作業要點 4
民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參酌現行政風機構執行公務機密維護宣導業務之工作現況與實際需要,將現行規定「
加強」文字酌修為「辦理」,以符實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