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 2 條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照綜合協商版修正通過。
民國 89 年 07 月 12 日
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應依法申報財產者,均屬現職且擔任重要決
策或易滋弊端業務之人員,始有納入本法加以規範之必要,爰明定本法所稱公職人員
,以前開人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