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公布之立法理由】 照綜合協商版修正通過。
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應依法申報財產者,均屬現職且擔任重要決 策或易滋弊端業務之人員,始有納入本法加以規範之必要,爰明定本法所稱公職人員 ,以前開人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