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第 25 條
民國 97 年 07 月 30 日
一、條次變更。
二、本次係全案修正,爰依法制通例刪除現行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