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點第一項將「觀護志工」修正為「個人榮譽觀護人」。 二、本點第二項明確規範個人榮譽觀護人不予續聘之事由,並將成長訓練相關訓練時 數,最低由八小時增為十二小時,俾利檢察機關審視考核之。 三、本點現行規定第二項有關「團體觀護志工之輔導工作人員準用之」之規定刪除, 另於第八點就團體榮譽觀護人之續聘及解聘等事項再作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