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條新增。 二、為周延進入修復式司法程序犯罪被害人及被告之保障,落實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 :「修復促進者應具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觀念,秉持專業、中立之原則 ,協助雙方當事人進行修復,並避免造成二度傷害。」及本法本次修正三讀通過 時之立法院附帶決議,爰增訂本條,以臻完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