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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 21 條
民國 112 年 06 月 30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為周延進入修復式司法程序犯罪被害人及被告之保障,落實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
    :「修復促進者應具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觀念,秉持專業、中立之原則
    ,協助雙方當事人進行修復,並避免造成二度傷害。」及本法本次修正三讀通過
    時之立法院附帶決議,爰增訂本條,以臻完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