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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92 條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財團法人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及保護機構及分會辦理之業務內容,明定保護 機構應公開之資訊範圍;並參酌財團法人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明定保護機構公開資 訊之方式,爰增訂本條規定。